第三百一十二章 突破-《皖东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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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军把事情经过都跟母亲说了,玉强听到后,从房里跑过来跟玉军说:“你真棒!对这种人也只能用这种办法。”
彩云心里还是觉得不踏实,第二天一清早就去问富贵和小云,两人特别热情,表示土地出租的事永不反悔,这才让她完全放心了。
玉军陆续接到王先生等几位投诉人的回电,反应的情况与他现场了解的基本一致,从而坚信了他的判断。
王先生还告诉玉军,中 央领导秘书在回信中,希望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由于资金问题,一直犹豫不决,现在他已下决心起诉,目前正在筹备经费。
回到燕北,他第一时间将这几天了解到的情况,向局长进行了汇报,局长听了,连连点头:“我就知道你行,赶紧写个材料报给市局。”
“好的,晚上我加班,明早就报给您。”
玉军通过近期的调研走访,进一步确认企业的产品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促使企业接受调解,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他多次与华清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办公室进行沟通,希望能为湖北王先生起诉提供法律援助,并达成了初步意向。
不久,王先生再次来到天元区质监局,并带来了已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的复印件和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证明及治疗处方。
玉军经过精心准备,打通了生产企业负责人的电话:“喂,是肖总吧?”
“我是,你是哪位?”
“我是天元区质监局法制科陈玉军。”
“陈科长,你好!有何指示?”
“指示不敢,有些情况想跟你简单说一下,主要的意思就是你们生产的榨油机涉嫌违法和存在缺陷问题,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湖北的王先生已向法院起诉,也找到了法律援助部门,我想在法院立案之前,和你进行一次沟通,你看怎么样?”
“可以啊,什么时间?”
“明天上午行不行?”
“行,听你安排。”
“那好,请你上午八点到法制科找我。”
“好的。”
翌日上午,肖总带着法律顾问和一名工程师,来到法制科,玉军和稽查队队长与肖总一行三人在小会议室,就榨油机案件进行交流和沟通。
玉军指出:“你们生产、销售的榨油机热表面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玉军刚说到这里,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打断他的话:“我看到了这份检验报告,但我们的产品标准已经在贵局备案,该标准并未引用有关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的这一标准,既然在备案时未提此要求,事后就不应该以此要求来追究我们的责任。如果你们执意要这么做,那我们只能起诉你们,是因为你们的渎职行为造成这一后果,由此给我们企业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你们质监局负责赔偿。”
“你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说话要有法律依据,不要张口就来,在此,我郑重提醒你,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批准、发布,纯属企业行为,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负责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质监部门只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只要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质监部门的要求,就准予备案,不知你所说的‘渎职’从何谈起?”。
肖总见玉军态度很强硬,连忙打圆场:“陈科长,这是我们新聘的法律顾问,对有关法律法规可能了解的不是很全面,请谅解,您继续说。”
“你们的榨油机在榨油过程中,存在榨出的油向外呈无规律性喷溅现象,质检中心出具了书面证明,在调查笔录中你们也承认这一事实,你们对此既无警示标志,也无警示中文说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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